我国木材贸易体制特点及相关贸易政策动向
PART1:木材贸易体制特点
与我国外贸体制变化相适应,我国木材对外贸易呈现出明显不同的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年):
政府指定专门的国营公司从有限的几个国家和地区进口木材。进口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国家高度垄断经营、木材进口数量小、树种相对集中。
第二阶段(1979—1988年):
木材贸易发展迅速。我国政府已将木材列为重点发展项目,不但指定公司专营木材进口业务,而且国家财政还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我国木材进口。
第三阶段(1989—1998年):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个阶段中央计划木材比例逐年下降,1993年甚至完全取消计划内木材的进口,不但调减进口关税,还规定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均可以从事木材进口业务。
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
木材贸易正在飞速地发展。进口木材的市场需求急剧增长,进口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多,经营竞争激烈、利润空间缩小、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
PART2:木材贸易政策动向
(1)目前,我国实现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资格由许可制平稳过渡为登记制,从而实现贸易开放经营。政府全面开放木材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对木材需求量急剧增加,木材贸易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森林资源匮乏,人均森林蓄积量低下,因此,中国的木材贸易的主要特点是单向补缺型的进口贸易。
1996年4月1日起,原木关税从15%降为5%;锯材、纸浆关税平均为2%-8%;木制品从40%-50%降为平均15%。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原木、锯材、纸浆实行零关税。
中国的非关税措施1992年为1247项,1996年为384项,2004年以后将全部废除非关税壁垒。1999年以后,除CITES等规定外,没有对木材贸易进行限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木材的非关税壁垒。
(3)实行边贸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边贸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文件,这些文件总体上为边贸创造了越来越宽松的环境,其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对边境小额贸易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边贸优惠政策对原木、锯材的进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配合其他木材贸易管理措施。
①完善木材和木材制品进出口检疫制度。木材和木材制品进出口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鼓励项目的优惠、涉及木材原料投资的国民待遇条款、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③设立保税区国际木材贸易市场,促进木材贸易和加工发展。(来源:木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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